安徽某货代公司的员工三人
悄悄在外面开了一家货代公司
安徽某货代公司的员工三人悄悄在外面开了一家货代公司,揽货赚钱忙的不亦乐乎,后被公司发现,将三人开除后又把其所开货代公司告上法院,涉嫌商业秘密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三人都入职公司两三年甚至更久,也算工作努力业绩拔尖,期间三人从基层一直升迁到公司各部门管理层,被开除前任职如下:
●阚贺任业务部部长兼任业务部三组组长,分管国际货代业务工作,任党支部书记;
●崔晓东为业务部四组组长;
●章海璐为报关组组长。
以上三人入职都签有《劳动服务协议》,也就是劳动合同,另外也都签署了《员工遵守公司客户信息和商业信息承诺书》,里面详细记载了竞业协议内容,包括不得透露公司客户信息和商业信息。
在入职三年左右,涉及侵权的盛凯货代公司成立,阚贺父亲阚拥军任法定代表人,阚贺任监事。公司经营范围为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代理出入、检验检疫;货物仓储(除危险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代理等。
后又成立安弘货代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第三人担任,股东为章海璐、崔晓东、阚贺。
公司知晓三人在外面开了货代公司的同时还搞了自己公司的客户,就把三个人给开除了。
小编都没想到的是,三人竟然不服提起仲裁,当然仲裁结果判定三人无理,被开除没毛病。
三人被告后,那又必须得挣扎一下。
首先,三人否定自己与盛凯货代公司的关联性,盛凯公司没有接触原公司客户名单的可能性。原公司提交的所谓盛凯公司网页的证据,既未经过公证,也无IP备案显示盛凯公司为网站的主办方。阚贺、章海璐、崔晓东虽然是公司股东,但与盛凯公司并无劳动关系,三自然人也与盛凯公司无任何业务关系。
第二,公司的客户信息没有机密性,盛凯公司交易客户系公开渠道获取,基本来源于QQ群、外贸微信群、领英外贸软件、货代助手软件、阿里巴巴平台等,与原公司无关。再说了,这些客户也不止跟原公司一家货代合作,合作的多了去了,所以不能算商业机密。
第三,原公司要求作为经营秘密进行保护的客户名单的载体为增值税发票,上面虽然有众多信息,但这些都是客户主动给的,不是原公司努力获得的。
法院最后查明:
三人新公司成立后的短暂的八个月内,在其与之进行交易的55家客户中,有近半为原公司的原客户,大部分还进行了多次交易,交易总金额达30余万元。原公司申请法院调取发票证实了这一点。
这些客户名称等零散信息或许能从公开渠道获得,但并不同于原公司经过整理分类后取得的客户信息,且对于经营货运代理的企业显然相当重要,并非社会公众所知悉的容易获取的公开信息。这些经营信息能够直接在与同行业的竞争中获得时间优势,提高竞争能力,创造经济价值,从而具有商业秘密特有的获利性和实用性。
为加强对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任职单位与阚贺、章海璐、崔晓东签订了包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协议,三人出具了保密承诺;原公司也规定了单位员工的保密职责和竞业禁止义务,并将其作为单位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加以执行。故涉案客户信息具有保密性的特点。
法院认定阚贺、章海璐、崔晓东披露并允许盛凯公司使用了涉案的以客户名单作为载体的经营秘密,构成侵权,盛凯公司则在明知涉案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实施该种行为的情况下,仍获取、使用了该商业秘密,故与阚贺、章海璐、崔晓东构成共同侵权。
考虑到盛凯公司成立时间不长、成交数额不大,所得利润不高,盛凯公司、阚贺、章海璐、崔晓东因此而获利不多等因素,本院确定阚贺、章海璐、崔晓东、盛凯公司共同赔偿金陵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合计10万元(一审判的赔25万),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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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采自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10号民事判决书,为当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