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仿牌侵权被罚款,报关行和货代需要担责吗发表时间:2023-12-04 15:31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 ,2018年4月份某贸易公司出货1344双童鞋,蛇口至伊拉克 委托报关公司报关 报关单载明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均为贸易公司 ●申报单位为报关公司 ●报关单显示:无品牌。 蛇口海关查验后发现其中1344双童鞋标有LV相关的LOGO,经查证,该批童鞋使用上述标志未经LV公司许可,海关将货物予以扣留。 正常情况下,事情到这一步也就结束了。但LV的品牌可不是一般的维权大户,就把贸易公司和报关行都告了,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6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贸易公司和报关行,连带赔偿LV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和合理开支5万余元。被告都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护原判。 要点一:侵权是百分百的,这个反驳不了。 要点二:案涉报关单上填写的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均为被告贸易公司,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被告贸易公司应为侵权商品的出口企业,应认定为案涉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要点三,为啥报关行会承担责任呢? 根据我国《海关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报关企业对委托人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负有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被告报关公司作为专业报关企业在代理报关时未履行知识产权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其出具的报关单注明“无品牌”,未如实记载出口货物情况,应视为与委托人故意隐瞒出口的货物中有侵权商品的事实,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与被告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从业人员可能要迷糊了,客户说无品牌,咱就写无品牌呀,出事了咋跟自己有关了呢? 法官是这样说的:报关公司在代理报关时应履行对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负有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如报关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未如实申报出口货物情况,则构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划重点: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那么这点上我们从业人员就应该知道以后怎么做了: 1、报关行必须向发货人进行品牌审查这一动作,要从发货人处取得明确的指示,要不然就可能有连带责任。 2、货代也需要做这些动作,确保事发后对自己的合理保护。 切记:如果对证据表明货代对发货人承诺双清,承诺报关包柜等情况,即可以推断为共谋者,帮助违法行为,也会承担不利后果。 切记不要赚白菜的钱,操白粉的心。 |